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的解除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相关单位。具体来说,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到解除决定书和通知书,以便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知晓解除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同时,还应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核心规定】取保候审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分析
取保候审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解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人身自由,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取保候审解除通知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取保候审的决定进行解除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解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取保候审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分析为:取保候审解除通知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取保候审的决定进行解除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取保候审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分析为:取保候审解除通知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取保候审的决定进行解除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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