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某某19日在出席第16届高交会创新创业新引擎高峰论坛时透露,监管层当前正在采取包括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自律和监管体制、鼓励长期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引导增加对早中期企业投资、改进投资退出机制、推进管理机构激励约束和运作机制创新、完善创投相关法律体系等六项措施,来加快推进创投机构更好支持创业。
据了解,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其与创投作为长期投资有天然的契合性。然而,目前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从风险投资的字面意义理解,禁止保险资金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刘某某认为,要推进创投的发展,就要广开门路,考虑鼓励社保基金、符合条件的境外资金等长期资金进入创投领域。虽然创投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但可以通过组合投资等途径实施有效风控。
而针对近年来创投机构的业务特点,在目前股票发行审批制条件下,IPO成为稀缺资源,面对高溢价收益,创投机构重视抢投快要上市的项目。刘某某认为,为了缩短投资快要上市项目即可获取高额溢价收益的制度红利期,促进创投机构的投资理念尽快从短期投资转向长期价值投资,当前应当加快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
刘某某表示,对互联网和技术创新性企业,鉴于其具有高成长潜力但创业周期长的特点,应该加快推出从新三板向创业板的转板政策。刘某某指出,只要通过新三板挂牌满一年被证明为合规经营、合规披露的企业就可以在创业板所设立的特殊板块上市,对在特殊板块上市的企业制定特别交易规则,对其实行特别监管。
而在运营机制方面,刘某某表示,可以考虑按照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模式,拿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作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再通过母基金参股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刘某某认为,这样的模式不仅可以有效促进国有资本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还能够发挥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更多民间资本的合作,扩大创投基金的资金来源。
据悉,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应鼓励创投企业投资处于创业早期的企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乏一些地方政府将创投引导基金当作单纯的招商引资工具,任意介入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刘某某建议,要引导创投基金增加对中早期企业的投资,应当从政策上将各类基金与工商企业区别开来。
与此同时,有关创投的财税政策也有待完善,刘某某认为由于当前将合伙型基金简单理解为一般工商合伙企业,合伙型创投基金在税收上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公司型创投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即便享受了所得税抵扣,其实际税负也往往高于合伙型创投基金。刘某某建议,对于投资税收的扶持政策应该适应基金作为投资管道的特点,在研究制定私募基金基础性税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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