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否可以中止?
时间:2023-08-18 20:34:00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经济破产时债务如何清算的法律制度,即债务人失去清算能力时,法院强制执行所有财产,公平清算所有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是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向债务人宣布破产,清算清算债务的法律制度。要区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关规定只规范一般清算。破产清算可以中止。公司破产清算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说可以延期执行的事件外人对执行目标的提出确实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市民死亡的话,有必要等待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结束,没有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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