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预约提取流程
时间:2023-06-26 10:15:23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一、全款购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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