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病人,如果其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即予以强制医疗。并且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是否可以对疑似精神病人采取逮捕或附条件的逮捕措施
笔者认为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逮捕的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狭义的犯罪事实则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无论是广义上的犯罪基本事实,还是狭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犯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事实,理应包括犯罪主体是否适格。而犯罪主体是否适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因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是否构成,而犯罪主体又直接关系犯罪构成即犯罪基本事实。所以在没有搞清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说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呢?
对于是否可以采取附条件逮捕呢?笔者同样持否定观点。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明确规定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得批准(决定)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精神病显然就属于无罪证据,虽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患有精神病,但是无论是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还是从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精神来看,都有认定不符合逮捕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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