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业务中,常常有当事人问起,公司的章程对于哪些人有约束力或者哪些人应当遵守公司的章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共同的约定,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最后还应在工商登记机关或者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的,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签署的,对于该公司也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再次,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最后,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现行《公司法》特别明确的地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的章程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东以外的个人,能否查阅公司章程,法律没有规定,由被查阅公司自主决定。
二、怎样制定公司章程?
1、先区分公司形态,明确您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在《公司法》第25条当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记载在《公司法》第82条当中。您可根据公司的性质来选择章程的内容。
2、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应全面具备
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3、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4、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
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5、不可照搬照抄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由于章程的法定性,登记后章程又不可轻易更改。因此,许多内容还是在登记前明确下来为好。
6、由专业人员起草
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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