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办理机构是什么
1、申请。申请人通过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形进行现场审核、专家评议(专家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
4、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二、上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办理依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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