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一)
时间:2023-04-21 17:02:04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向经营者索取购货发票或者服务单据、售后服务凭据等凭证。

所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持前款所列凭证要求经营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者索取、使用有关消费凭证的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九项权利,但对消费者具有索取消费凭证权没有予以明确。在现实消费生活中,由于没有明确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一般经营者往往借故不给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当发生消费纠纷后,吃亏的往往又是消费者。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本法从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中又派生出一项,即消费者享有索取购货发票、服务单据、售后服务凭据等消费凭证的权利。购货发票,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发票,它是商品的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具的一种书面凭据,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服务单据则是服务的提供者向消费者出具的一种书面凭据。购货发票或者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一般应加盖公章)、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产地、规格、质量等级、价格、售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等。售后服务凭据主要是指购货卡、服务卡、价格单、“三包”单等,其具体表现形式因商品和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如销售家用电器类,则以“三包”单为主,提供服务则以“服务卡”为多见。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向经营者索取上述各种消费凭证的权力,有关经营者应及时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回绝或拖延。

上述诸项消费凭证的重要意义在于,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可以以此为基本凭证,要求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款),如果对消费者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还应承担赔偿等其他责任。由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善于行使自己的索取消费凭证权,以便为自己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经营者对待消费者因利益受损而提出的正当要求,只要具备相应的消费凭证,就应当及时为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款),或者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不得以种种借口拖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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