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疾控中心:
自《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各级疾控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了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为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发挥了良好的作用。鉴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等要求不尽相同,且各地开展的项目收费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我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质量。
二、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和部门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未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从事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三、各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内容和检查频度依照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坚持项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擅自更改检查项目或降低检查质量的情况应严肃查处,直至取消体检资格。
四、各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同时应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为企业或从业人员服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人员体检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本着让利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宗旨,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的多次论证,现暂定全市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健康体检收费为80元/人/次,从2005年11月1日起在市区试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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