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核发的临时牌照一般都不超过15天,在临时牌照到期而申请的牌照未核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再次向车管所申请临时牌照,申请临时牌照不得超过3次。在申请临时牌照需要提供以下凭证和证明:驾驶人的身份证,交强险证明,对因试验等需要上路的车辆及购买特型车辆等,还需提供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
临时车牌怎么办
临时车牌的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办理临时车牌时,车主需要依据自身信息填写一份临时车牌申请表;
2、领取号码牌:填写完毕后,工作人员会给你号码牌,只需依据此号码牌排队办理临时车牌业务就可以;
3、提交资料:等排到后,走到临时号牌业务专用窗口,进行办理时,把需要证件资料和填写完的临时车牌申请表提交给工作人员就可以。
汽车临时牌照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车辆证件:车辆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2、交通证件:交通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复印件;
3、车主自身资料: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临时车牌使用规定:
1、使用的期限:临时车牌是有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要是新车最长不得超过15天,所以说必须要在使用期限内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要是驾车上路,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
2、地区的限制:临时车牌除了时间限制外,还有地区限制。如果是本地临时车牌,只能仅限于本地区使用,要是本地车牌跨区使用,也要受到惩罚。如果经常跑长途、跨区,建议使用跨地区临时车牌;
3、摆放的要求:临时车牌通常有两张,与正式牌照功能相差无几。但是,摆放的位置会有区别,临时车牌摆放的位置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另外一张临时车牌则必须放在后挡风玻璃左下角,不可乱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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