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行为判定标准:我们所提到的涉及到暴力和羞辱行为的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非法拘禁的目的,在拘禁过程中所实施的这些暴力或羞辱性的行为。那么在非法拘禁罪这种恶劣情况下的暴力伤害或者污蔑,是否应当涵盖那些单纯因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而单独构成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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