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四轮车如作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如作为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因此,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四轮电动车,如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可以作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使用,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四轮电动车如需作为代步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必须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因此,消费者以四轮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请勿购买!否则因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损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细石混凝土泵,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也对电动汽车的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由此不难看出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公开信明确表示,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当持有准驾小型汽车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或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等合法手续的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均为违法行为
如产品作为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出厂、销售,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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