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10-28 19:00:07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和建筑相关业务,涉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土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物范围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森林等土地附着物,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动产包括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牲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此外,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权属证书交给抵押权人,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物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关系或者使用权权属关系等事项。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森林等土地附着物,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动产包括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牲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权属证书交给抵押权人,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物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关系或者使用权权属关系等事项。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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