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法仅仅借助贷款款项是否已实际拨付这一依据,便草率地断定贷款电子合约的有效性。
针对贷款电子合约,其生效因素通常涵盖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基本要求:首先,合约各方面的当事人应具备适格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合约的各项条款应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无任何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
最后,合约的格式与订立过程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若您所签署的贷款电子合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即便贷款款项尚未实际发放,该合约亦有可能已经生效。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合约的详细条款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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