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怎样能得到妥善处理
时间:2023-05-12 20:32:27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纠纷怎样能得到妥善处理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拆迁时要注意的问题

各地区针对拆迁的补偿款有着明确的要求,包括房屋、附着物、收益权等,但开发商往往只和农民计算了房屋的面积,但对于房屋前后的附着物忽略不计。

同时国家规定宅基地的确权之后将会补偿宅基地,所以在拆迁的时候大家一定要看清。在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有相关的公示,在公示上要有明确的审批信息,比如审批的时间和相关单位,审批号以及土地的用途,还要有拆迁的集体、土地相关信息,拆迁之后人员的安置情况,拆迁补偿的登记点、时间。在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审批,至少要是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而拆迁的队伍也要是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只有保证这点,才能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投诉

拆迁纠纷可以找拆迁的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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