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公证收款是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证明下列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
(一)自然规律和定理、法律;
(二)已知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断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规律推断的其他事项(五)经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六)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7)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反驳的除外;第六、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反驳的除外。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的本质是证明法律事实存在的一种方式,主要起到证据的作用。就收债公证而言,它既可以对债权人的口头请求权行为进行公证,也可以对债权人直接发送收债凭证的方式进行公证。公证收取债权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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