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审查的程序:(1)《刑事诉讼法》第54条: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等待审查。被逮捕的嫌疑犯雇用的律师可以申请等待审查。申请等待审查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等待审查的申请,有权决定的机构,必须在7天内回答是否同意。(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犯,被告人等待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取消等待审查的决定,必须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将解除或取消等待审查的决定书送达嫌疑犯、被告人的保证人,也必须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五)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认为等待审查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等待审查的,机关必须在7天内审查决定。
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十三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第十八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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