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登记、接受,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登记,也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二、捐遗登记时,捐献人要写明遗体是全部捐献还是部分捐献及其用途,同时,还要写明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捐献人完成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此后,捐献人如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将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四、捐献人去世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按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五、遗体利用完毕后,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遗体捐赠手续去哪里办
遗体捐赠手续应当在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
自愿捐献器官申请具体如下:
1、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2、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3、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4、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5、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
6、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7、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
8、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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