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
时间:2023-03-10 22:12:22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者的行为(如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过错),导致对保险利益产生侵害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付的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主要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意外险可以理赔吗

人身意外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残疾、死亡,而意外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车祸是属于意外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意外保险,也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另外,若是投保人给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车祸或被保险人带有自杀意图造成的车祸,保险公司不会理赔。

二、交强险保险合同民事起诉状提交给谁

交强险保险合同民事起诉状提交给法院,发生纠纷之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交强险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是:

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4、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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