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赌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两被告人张庆、苏三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追缴,对供犯罪所用的二台手提电脑予以没收。这是该院自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判决的首例开设赌场罪案。
2007年年初,被告人苏三喜、张庆合谋通过新力霸网站开设网络足球赌场,并约定由被告人苏三喜负责提供赌博网站及赌博账号,由被告人张庆负责发展下线代理和下线参赌,赌博所产生的盈亏由苏三喜负责20%,张庆负责80%。2008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两被告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接受参赌人员乐某、何某等6人(均另处理)的投注共3894笔,累计投注人民币324万余元。其中张庆和苏三喜的实际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和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和苏三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赌博网站组织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两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两被告进行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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