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孩子有哪些条件呢
收养人孩子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分别是:
1、被收养人应当是失去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孩子,被收养人需要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30周岁,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4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相关事项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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