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饮用大量高度白酒后开车上路,车辆行驶中失控撞上路边电线杆,造成电线短路,车辆被烧毁,万幸是该男子及时逃出车辆逃过一劫。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其母亲所有的一辆黑色大众牌小轿车,当车行至奉新县冯川镇冯川东路路段时,撞向路边的电线杆,造成路旁公共设施和所驾车辆损坏。经鉴定,供电设施、交通信号灯设施、道路照明设施被损坏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8169.4元、19000元、30757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赔付了上述经济损失。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其所损坏的公共设施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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