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寻找律师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问题,合同双方的主体是聘请单位和律所,但是实际上主要是个人为我们提供专业性的服务。那么我们首先就应当对对方的身份进行核实,证明对方是否是一个专业合格登记在册的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向当地律协和司法机关进行查询,每个律师都有专业的律师从业证书,唯有到机构注册后才可以上岗。当出现非律师或者没有从业资格人员时,直接报案或者起诉。当有律所时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向相关司法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进入合同签订程序时,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合同主体双方是聘请单位和律所,有时候聘请单位是个人。这时候你需要考虑的是,每个律所实际上都有一定的涉及面,即专业性。当你要寻找专业的刑事律师时候,而律所是一家专业的民事律所处理离婚案件闻名的,这样的话,对方是不可能给予专业性的帮助的。
二、律师人员安排应当合理。不少人反应说有些律所存在人员安排不合理的现象,如“雇而不问”,这样子就失去雇佣律师的意义了。
三、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应聘方式。
现实实践中,律师聘用方式分为以下几点:
1、联合应聘制:多个律所分别指派各自律师,共同应聘,担任顾问。
2、指名聘任制:律师与聘用方之间达成一定的协议,聘方直接指名聘用该律师。
3、共同服务制:应聘律师与聘方的法务共同承担法律服务工作。
4、特别代理:同一律所多名律师,以一人为首,共同为聘方服务。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
除此以外,律师还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即关于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例如:刑事律师的取证,离婚官司中的起诉,以及被告需要律师代为应诉等等,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代理权限仅仅是参与诉讼活动,对于当时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不进行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特别授权。
2、特别代理:除却一般代理的权利以外,对于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义务,有权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因为此项涉及当事人的具体实际权益。因此,特别代理需要当事人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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