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4、主体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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