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一男子酒后电梯内暴打女友被行拘
7月12日,网友发布了一段女子被殴打的视频。视频显示,女子想要乘坐电梯离开时,被一男子拉开电梯门殴打,之后,女子离开电梯后,又被男子在电梯外殴打。
7月13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视频中被殴打的女子,该女子称,当天晚上在刘某家里,刘某喝了点酒,没有理由地扇了她一巴掌。我就说你跟我在一起,你心疼我,你就不能打我。然后我说他有暴力倾向,他就不让我走,抓住我的衣领,多次把我拎起来摔下去。
之后,该女子想乘坐电梯离开刘某家,但刘某多次推开电梯门殴打她。之后,女子跑出电梯。
电梯停下来后,我跑出去后发现是在9楼。在其他住户家门口,他把我推倒在地上,抓着我的头发,拖着我去磕电梯门口石头柱子上的尖角。该女子说。
邻居听到声音后就开了门,我就立马跟邻居说,求求你了,救救我!然后我就跑到了她(邻居)的家里,她就把门关上帮我报了警。女子告诉正观新闻记者。
据该女子提供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某采用抓头发将头部往墙壁撞击的方式,无故对女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等处受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男子暴打女友被行拘的法律依据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某采用抓头发将头部往墙壁撞击的方式,无故对女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等处受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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