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补偿的最高比例由村委会确定。各地规定不一,一般由村委会自己决定。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六条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征地富余劳动力就业,也可以部分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公益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使用各种补偿费和收入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用于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下的生活补助和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上的社会保障。土地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所有者。《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支付。但是,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将其他同数量、同质量的土地调整为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被征收的私人土地的,应当向被征收的农民支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70%的补偿费;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调整的土地补偿费适用于发展生产和解决农民生计的条件,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统一安排土地使用。其他土地质量、数量不相等的,由集体土地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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