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的庭审方式
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诉讼双方权利平等,程序正当;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强调寻求事实真相,追究犯罪,从而形成两种影响广泛、具有代表性的法庭审理方式。对此,美国学者帕克概括为普通法系的正当程序模式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控制模式。这种理论概括是否全面、准确,还可以继续探讨。不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庭审方式,既是客观存在,又的确各具特色,故本文不准备从理论概括上进行论证,而拟对以上两种庭审方式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比较,并联系修改后的我国公诉案件第一审庭审方式进行论述。普通法系法庭审理采用对抗制(又译辩论制)。对抗制的主要特点是:起诉方和被告方都是诉讼主体,虽然相互对立进行争辩,但地位平等,权利相同,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申辩事实和进行辩论,各方提出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主张;法官只负责主持庭审,不主动调查证据;陪审团听审以后进行评议,负责作出是否有罪的裁断;如果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法官才负责适用法律判处刑罚。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什么
大陆法系法庭审理采用审问制,审问制的主要特点是:审判长指挥全部庭审,现在虽然吸收了普通法系的辩论原则,加强了控辩双方的提证和辩论,但审判长依照职权主动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追查犯罪,而不受诉讼双方所传唤的证人和所提出的证据的限制,并且由法官与陪审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评议,共同就事实和判刑作出裁决。
三、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CommonLaw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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