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有产权交换、价格补偿、产权交换与价格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1)产权交换。
是指拆迁人将异地或原土地上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的原房屋被拆迁后仍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被拆迁人的剩余住房率有负面影响,但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也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因此,《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以产权交换形式要求赔偿的权利,并规定:“拆迁出租房屋时,应当实行产权交换。”当然,产权交换不是绝对的。对有特殊困难且无其他房屋可交换的建设项目,不能支持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要求。此外,拆除地面附属建筑不实行产权交换,而是要发放拆迁补贴。(2)价格补偿。
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赔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取的一种形式。既能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又能有效提高房地产管理效率。缺点是房地产开发初期投资过大。(3)产权交易与补偿相结合。
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部分被拆迁房屋实施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这是一种妥协形式,有利于协调双方在赔偿形式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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