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撤销的相关规定如下: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一、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是否能撤销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法律具体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发出后想撤回该如何
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撤回要约的通知。撤回通知应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延误的,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后到达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应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撤回通知迟到,要约生效。如果要约人忽视通知,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有撤回要约的效力。
三、合同要约可不可以撤回
合同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不可以撤销。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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