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在此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具有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
(1)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吻合。
(2)许多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急需司法审查纠正。特别是一些低于法律的规章、决定、命令,一般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施性,并且往往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更直接的依据,其侵害面更大,侵害频率更高,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更大,因此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律正当性、民主性的需要。
(3)加入WTO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按照对外作出的庄严承诺,切实履行WTO项下规定的义务,让自己的法律制度尽量与WTO的规则一致。WTO协定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一致。WTO协定明确要求对政府影响贸易的行政措施给予司法审查。因此,建立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2、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具有可行性。
主要体现在:(1)符合国际上通常做法。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对行政规则制定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而这种规定除了为规则制定提供操作规范外,还为司法审查提供了直接的判断依据。(2)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参考。《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许可法》第71条则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第17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即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3)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和保障。
因此,应尽快建立起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填补该制度的空白,完善公民行政救济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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