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时如何处理信托财产的规定。
同一信托有两个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只剩下一个受托人,与一般的信托关系一样,原信托关系不发生变化。而当同一信托有多个共同受托人的情况下,共同受托人人数减少一个,但仍有两个以上的共同受托人,原信托关系不发生变化,继续属于共同受托人。本条规定,不因共同受托人之一其职责终止减少共同受托人数而需要选任新的受托人或增选受托人,应保留原信托关系,信托财产由其他剩下的受托人(不论是一个受托人或一个以上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和处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