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律法的严格要求,受到传唤的相关人士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核查与查验。
在此过程中,被收取的物品并非被强行没收,而是会在经过严谨的审查后,根据处理程序的性质及结果,将其归还至当事人或其家属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