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和转让方在订立项目转让合同时,除了对合同中通用的和最常见的条款进行审查外。还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审查核实后再予以签订。否则,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很大损失,通常需要了解以下法律问题:
转让工程项目时,如转让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一般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方。这时项目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审查工程项目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受让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否受到限制的情况。如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是否已经在银行设立抵押,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和存在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等等。
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债务问题。如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是否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等等。
该项目是否存在合作开发方,转让时是否经过合作方的书面同意。
是否存在还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还在履行过程中,则需要办理有关变更、解除或终止手续。
如转让的项目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尚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手续的具体责任方和有关费用的负担。
工程项目的使用权是否存在被收回的情况。,如项目涉及到的土地是闲置的土地,会因开发量不足或开发期限延误等而被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闲置处理决定,如被收回、改变土地用途、置换土地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等。
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什么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
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
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
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
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
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
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受让人和转让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合同中不得约定阻碍技术进步、推广的条款,否则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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