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无效宣告程序。本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审查委员会宣专利权无效。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国务院专利行政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护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情形有什么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
(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有三种,专利权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标记权,请求保护权,质押权和放弃权。没有经过专利申请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专利。专利申请人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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