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答辩状怎么写有效
时间:2023-04-25 11:33:00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变更抚养权答辩状怎么写有效

答辩人:廖元明、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黄丽红、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变更抚养权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律师转原告)

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字第**号,双方自2002年11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在北京生下一男婴。在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千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千强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09年1月14日

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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