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对当事人有哪些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程序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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