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证人能否采用拘传?
对证人不可以拘传
拘传,实质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司法机关不应该无犯罪嫌疑的人使用。而证人作证只是协助司法接管破案的,实质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证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拘传。
这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拘传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司法机关不可以拘传证人,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如果确有证人,但不愿出庭证人,怎么办?
其实,《刑事诉讼法》中也已经对这种情况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由法院予以训诫,情况严重的,还会被法院处于十日以下的拘留。
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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