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给担保公司可能带来多种风险,包括房地产估价风险、房地产处置执行困难的风险、共同财产抵押风险、抵押登记权风险、土地性质变化风险、土地用途变更风险、在建工程抵押风险,以及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房地产抵押给担保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包括:房地产估价风险、房地产处置执行困难的风险、共同财产抵押风险、抵押登记权风险、土地性质变化风险、土地用途变更风险、在建工程抵押风险,以及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房 地 产 抵 押 担 保 公 司 风 险 揭 示
根据我国《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风险揭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客户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的风险,包括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2. 风险揭示:详细介绍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3. 风险提示:再次提醒客户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强调客户应自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4. 风险揭示:详细介绍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5. 风险提示:再次提醒客户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强调客户应自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以上内容,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风险揭示文件应包括明确告知客户风险、详细介绍风险、再次提醒客户风险并强调客户应自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保护客户的权益,降低风险。
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风险揭示文件应包括明确告知客户风险、详细介绍风险、再次提醒客户风险并强调客户应自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保护客户的权益,降低风险。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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