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证据的法律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特征主要含义有:它首先表现为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八种法定证据;这种合法性称为合证据法;其次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等,这种合法性称为合实体法;第三是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一是符合程序法原则规定,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操作性规定。
证据的法律性的表现
证据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种类的法定性,收集证据的主体、权限明确性和收集、查证、质证认证证据程序的规范性。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收集和整理所得的事实材料,其目的还是在于经过法庭的质证和认证程序后得到法官的认同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实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其良性循环。那些事实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如何收集,由谁来收集,在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原则、规定等等都应该而且必须实现从法律上作出相应规定,以便于人们了解和运用。
同时,法庭对证据的确认和采信最终离不开证据资格的法律性规定,即使是实行完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国家,法官内心评判的标准也仍然离不开原则、规则等有关规定,否则,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刑法中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无法实现。其次,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上都有法律性的相关规定。据此,法律性是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上应当具备的一个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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