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国的著作权人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作品所有权证明(如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部分稿件、样件的复印件和照片等)。填写工作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也应当出示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如继承人应当出示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当出示委托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适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应提交下列文件:第9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鉴定材料;(3)有关证明文件软件标识材料包括程序和文件标识材料
程序和文件的标识材料应包括源程序和任何类型文件前后连续30页。如果整个程序和文件少于60页,则应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件。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得少于50行,文件每页不得少于30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书面著作权合同或者转让项目的,(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证;(四)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提交继承证明,权利的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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