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3、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素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票据诈骗罪的无罪辩点
1、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欺骗行为来进行诈骗,侵犯他人财产,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均不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3、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涉案行为人既没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没影响金融票据的信誉,没有妨害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也没破坏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不够成
主要无罪辩点4: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行为人没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况且,涉案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行为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骗别人手机犯法吗
犯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想正确认定诈骗罪,需要对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理解,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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