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的基准是什么?
时间:2023-11-20 21:41:16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伤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害人死亡时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抚慰金的标准包括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一般群众起到警示或教育的作用。教育费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根据《宪法》和《义务教育法》,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费不应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

对于一般伤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这些费用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

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

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

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

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三点,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

4、教育费也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其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中,有相当比例是在校学生或者尚未入学的儿童,如果不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则这部分儿童、学生将只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本无法入学或继续求学。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应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

因此,应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

交通事故中的教育费应该归谁?

交通事故中的教育费应该归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受害人损失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请求赔偿,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交通事故中的教育费应该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一般伤害的赔偿,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予以赔偿。对于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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