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概分为两类,一类为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福务机构;另一类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民事法律主体皆应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主体,即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捐助而获得的财产或者经费。
捐助法人资格的获得方式如下:
1、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一、捐助法人的监督权利有哪些
捐助法人没有成员,无法通过成员大会对理事会等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强化其他的监督制约手段。在借鉴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捐助法人属于特别法人吗
捐助法人是非营利法人的下位概念,指具备法人条件,以公益为目的且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具体类型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规范当事方权责关系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厘定了捐助法人事务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如何在既有立法框架内构建符合中国捐助法人发展实践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捐助法人功能的关键。决策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治理的核心装置,其设置与职权配置决定了法人自治的限度和边界。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