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建议量刑6个月的,人民法院会按照量刑建议进行判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作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给予采纳,按照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不予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一、我国公安会签认罪认罚吗
我国公安是会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之所以公安部门会让案件嫌疑人自己先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因为国家专门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制度,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资格在自身证据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就让犯罪嫌疑人先认罪认罚的,不过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为可以从轻处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二、认罪认罚但是不认可罪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是能够认定被告人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条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的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认罪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挥的犯罪事实,因此,认罪的内容是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罪名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的,不是被告人认可的内容。换句话说,被告人认不认可罪名,对法院的审判没有任何影响,当然也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人没有认罪。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以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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