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2、必须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二、怎样进行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这两种方式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理应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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