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路过自家附近的水表箱盖时,水表箱盖突然下坠,她摔成七级伤残。为此她将负责管理水表箱的厦门水务集团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处水务集团赔偿她157000多元。
去年8月20日,王女士经过思明区石亭路121号楼前的水表箱时,一脚踩上去后,水表箱突然下坠,她重重地摔了一跤,左腿骨折。经鉴定,她摔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住院94天以后才出院。
经过调查,王女士发现水表箱盖下落是因箱盖下的铁质支架严重生锈,因此不能承受重力,一旦行人踩上去,很可能就会陷落。她认为,这是由于水务集团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及时维护、更新水表箱设备,才会有这样一个路面陷阱,最终导致她受重伤。
但是,水务集团辩解说,虽然该公司对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王女士摔伤她自己有过错。水表箱盖的损害已经很久了,王女士没有注意观察路况,造成了这样的事故。因此,王女士的索赔缺乏依据。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让水务集团赔偿157000多元给王女士,其中伤残赔偿金11万5千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多元。
但是,一审判决后,王女士认为157000多元的金额不足,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涂慧俐认为,水务集团应该赔偿184456元,其中主要是伤残赔偿金不足。
目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王女士的上诉,案件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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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以2004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王女士的伤残赔偿金。涂慧俐律师认为,应该以2005年居民人均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
2005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6403元,而2004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444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上一年度指的是事故发生的上一年(2004年),而涂律师认为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005年)。针对这一争议,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作出裁定。(记者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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