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往往应当从重处罚,但限制减刑是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的罪犯。两者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十八岁以下人员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以累犯论处。累犯中的特殊累犯往往可以限制减刑,但一般累犯不在限制减刑的范围内,一般不会判处一般累犯限制减刑,但往往从重量刑。
累犯是什么条件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其构成条件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一、一般累犯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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