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为商业性拆迁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分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可以查阅征收补偿方案。如果征收者是政府,就属于公益性拆迁,如果不是政府,就属于商业性拆迁。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公用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企业取得土地应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土地取得的程序分为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两部分。(1)征地审批程序。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制定征地方案。
4。经市、县政府批准,逐级上报。征地方案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征用的实施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审批前)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2)出让范围:被征地的乡(镇)、村、组。(3)公告内容:拟征用土地的用途、地点、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四)后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种植、修建的附着物和苗木不予补偿。征地调查(征地审批前)
(1)调查机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2)调查内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和附属于该土地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的现状。(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调查结果。(1)发证机关:市、县政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出让范围:被征地的乡(镇)、村、组。(三)公告内容: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4)公告的后果: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赔偿范围。(1)登记机关:征地通知书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登记期限:土地征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书等。(五)不登记的后果:不在赔偿范围内。(1)起草机关: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起草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结果、核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补偿、附着物补偿等。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布方案,并听取意见征求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就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五)批准: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6确定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二)费用的支付:所有费用应当自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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