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主观故意产生时间不同
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以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以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产生于犯罪行为开始之初。
二、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对价的双务合同,签订的合同为赠与合同等单务合同不会成立合同诈骗罪。
三、犯罪主体不同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一、开发商一房多卖法律支持吗
若一房多卖,开发商首先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其次,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就“一房多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抵押的事实,因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多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遇到开发商一房二卖要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综上,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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