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年缴纳额等于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5%,减去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再乘以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缴纳比例是什么
残保金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百分之一含以上但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征收,百分之一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百分之九十征收。残保金缴费方法:
1、前往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残保金减免前往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4、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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